发表时间: 2022-03-29 16:10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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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OCs治理设备的烟囱高度
在VOCs废气治理新项目中,总要涉及到一些有关规格和格局的问题,除开VOCs治理设备自身的产出量(规格)外,烟囱、设备放置间隔/部位全是十分核心的数据主要参数,紫科环保梳理如下所示:
a.排气筒相对高度应高过周边200m的半径范畴的工程建筑5米以上,不可以做到该规定的排气筒,应依照其相对高度相匹配的排出速度指标值严苛50%实行。
b.2个排出同样污染物质(无论其是不是由同一生产工艺流程全过程造成)的排气筒,若其间距少于其几何图形相对高度之和,应合拼为一根等效电路排气筒(这针对排出者是非常不利的,在排出速度不会改变的情形下,2个烟筒看作一个出气口,排风量必然扩大,因此对排出浓度值明确提出更多规定);若发生三根以上近距排气筒,且排出为同一污染物质时,应之前二根等效电路排气筒,为此与第三根,第四根取等效值,(换来讲之便是先等效电路2个随后用等效电路之后的等效电路排气筒与第三根烟筒等效电路,依此类推)。
c.若某排气筒的相对高度处在本规范列举的2个值中间,其实施的***容许排出速度以内插法计算,当某排气筒的相对高度超过或低于本规范列举的***或极小值时,以外推法测算其***容许排出速度。
d.新污染物的排气筒一般不宜小于15米。若新污染物的排气筒务必小于15米时,其排出速度指标值按c.的外推数值再严苛50%实行。